2015-07-07 浏览:7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GB 5009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85号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 汇 刘祖玲 李宝瑜 陈 华 王小工 张绍刚 杨 红 白学晖 温海水 金 磊 余小鸣 牟子元 陈 彤 王 珏邢金利刘幸坤 刘占军李志民 朱 明 林 武 刘玉龙 刘瑞光 姚 慧 何梅珍 杨 轶 马 军 刘 剀 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马国馨 沈国尧 张必信 谢映霞 林建平 高冀生 刘燕辉 郭 景 胡建中 韩叶祥 李晓纯 雷树恩 邱小勇
1 总 则
1.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1.0.3 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0.4 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